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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03-09 浏览次数:次

  一、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。

  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按中组发[2008]3 号文件执行。

  三、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大会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  四、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

  五、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。

  六、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  七、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  八、支部每月向学院党委上交党费一次,由学院党委上交校组织部,并定期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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